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陳霞)信用貸款夫妻離婚時約定,女方不要求男方負擔孩子的撫養費。但隨著孩子長大,各類費用增長,在母親無力獨自承擔的情況下,孩子將父親告上法庭索要生活費,父親以離婚時曾明確約定不承擔撫養費為由拒絕。近日,蘭州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雙方離婚簽訂的協議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親趙某每月給付孩子800元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1997年趙某與張某結婚,次年孩子誕生,孩子還不滿周歲時雙方協議離婚並約定:財產和房屋歸女方張某所有,兒子由張某撫養,趙某不支付撫養費。後來,因單位效益不好,張某提前內退,每月只有不到1000元的工資,而兒子小東要參加各網路行銷類補習班,花銷很大。無奈之下,小東提起訴訟,要求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和教育費1000元。該案一審時,趙某稱當初約定自己不承擔孩子撫養費,才放棄分割共同財產,因此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京站美食的義務,小東作為趙某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親按其生活、學習的實際需要給付撫養費。離婚協議書中雖約定趙某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但隨著孩子的成長,其學習和生活的費用均已增加。《婚姻法》第37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對於小東要求趙某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一審宣判後趙某提起上訴。  (原標題:蘭州:離婚約定不付撫養費 孩子狀告父親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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